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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直销险种]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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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2017-07-03, 20:00

[中国人寿直销险种]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Azoeya10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
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
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
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
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
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
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
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
伤害造成 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1项
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
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
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 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
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
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
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六、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
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
险金。
七、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
保险人 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
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
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
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毒或者感染艾滋病毒( 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
听器等;
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
的交通工具。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
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
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
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残疾、医疗保
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中国人寿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l、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
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
定书;
4、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l、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
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
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差
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
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
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
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贻拳道、
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保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
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 ×(l一经过月数 ÷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 1个月计算。
本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登山、狩猎、漂流、滑雪、跳伞、
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竞技性较强、危险程度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
,签单公司可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加收特
别风险保险费。
附则:
  对通过上海市各旅行社办理投保的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条款第
三条第五款的保险责任事件时,可不受 100元免赔额和80%比例给
付保险金的限制,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医疗
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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