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环球文化艺术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香港环球文化艺术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以下簡範香港環球文化藝術產權交易中心(稱“本中心”)線上交易行為,維護本中心交易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凡參與本中心交易的會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中心交易的所有藏品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所有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中心交易須本著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精神,遵守香港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中心的業務規則。
第二章 市場參與人
第一節 交易會員
第六條 交易會員分自然人交易會員和機構交易會員。
第七條 在本中心進行所有交易的自然人,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
(二)對投資市場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具有一定的市場投資經驗;
(三)對本中心採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瞭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四)有一定的互聯網、電腦操作能力,遵守香港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交易活動;
(五)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機構。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機構,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內外各類正常運營的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法律法規、本中心會員管理規定以及相應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資的情形;
(二)對本中心採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瞭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三)瞭解所有投資風險,已履行完畢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式;
(四)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機構的從業人員,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統,必須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註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必須遵守香港有關法律法規、本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本中心的管理與監督;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本中心的商業聲譽。
第十條 本中心不承擔所有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會員應按照香港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由於會員未依法申報相應稅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本中心概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節 經紀商
第十一條 經紀商是指與本交易中心簽訂《經紀業務委託協議》接受交易中心委託開展掛牌交易經紀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經紀商獲准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業務:
1)發展交易會員;
2)申請新藏品掛牌交易;
3)申請藏品入場登記;
4)申請藏品再託管交易;
5)加入專業委員會;
6)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經紀商在任何情況下不代表本中心。交易會員與經紀商之間的關係為相互自願的合約關係。
第十四條 針對經紀商的不專業行為,交易會員有權向本中心投訴。本中心將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節 會員註冊
第十五條 投資人參與本中心所有交易,須事先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十六條 本中心會員實行實名制。
第十七條 投資人按要求提供會員資格申請材料,並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人所提交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並與本中心書面或線上簽署《交易會員入市協議》、《交易風險提示書》,即正式取得錢幣郵票交易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交易會員簽訂《交易會員入市協議》,即視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會員管理制度等檔的規定,並同意委託本中心代理交易會員所持有的、但未實際交收藏品的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交易會員簽訂《交易風險提示書》,即視為已仔細閱讀風險提示書,並自願承擔交易帶來的風險。
第四節 交易帳戶
第二十條 會員必須在本中心指定的支付通道開設資金帳戶,並開通銀商轉賬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一個會員對應一個交易帳戶。
第二十二條 會員同意本中心按照會員的交易申請和電子合同結算每一筆交易,包括劃撥資金、支付交易費用和調整藏品的持有量。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提供電子版的交易帳戶結算單。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資金可以在交易帳戶和銀行資金帳戶間自由劃撥,費用自理。本中心對於資金劃撥有監管的責任和權利,對於資金監管導致的資金劃撥延遲,會員需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後果。
第五节 會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會員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提供虛假資訊、不及時更新重大變更資訊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可凍結其會員帳戶,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的會員,本中心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許可權、終止會員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式提交司法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會員若對本中心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自收到處理決定後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請復議。對於會員的復議申請,本中心受理並做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藏品
第一節 藏品目錄
第二十八條 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錢幣郵票僅限於下列六個大類:
1.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現代紀念幣;
2.退出流通使用領域的人民幣;
3.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連體鈔、紀念鈔,港澳臺紀念鈔;
4.國家主管部門發行的電話卡、外匯劵等有價憑證;
5.國家郵政及港澳郵政主管部門發行的郵資品;
6.其他有價藏品。
第二十九條 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六大類藏品中會有若干個交易品種,交易品種的全部為藏品目錄。本中心實行掛牌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藏品必須按藏品目錄指定的編號登記後方可交易。
第三十條 每個藏品條目包括交易品種名稱、代碼、交易單位和加價幅度,交易單位如“枚”、“張”、“套”、“版”等。本中心可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和發展需要,調整已交易藏品的交易單位。
第三十一條本中心是發佈和維護交易藏品目錄的唯一機構。
第二節 藏品託管掛牌申請
第三十二條交易會員可以線上提交新藏品掛牌申請,並委託經紀商向本中心提交《委託掛牌代理協議》、《掛牌申請書》、《可行性分析研究報告》、《持有人承諾書》等相關書面檔。
第三十三條 交易會員本中心提交掛牌申請,視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項交易條款和交易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經紀商提供的該藏品《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但不僅限於藏品的合法性、市場規模、市場趨勢、投資價值研究和由專業人員簽發的藏品價值評估報告。《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錢幣郵票投資價值因素進行全面分析,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掛牌實物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三十五條 撰寫《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獨立、審慎、客觀;
2)引用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並須注明來源;
3)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僅供交易會員參考,不能作為本中心對該藏品投資前景的承諾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收到掛牌申請後,將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後統一組織本中心專家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將進入藏品目錄。
第三十八條 藏品目錄中所列藏品的申請人可向本中心提出新藏品掛牌申請,經本中心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後報新藏品掛牌審核小組復審,復審通過的可安排進入掛牌託管流程,當託管市值達到交易規則要求即可掛牌上市交易。
第三十九條 對於本中心公告的公開徵集掛牌藏品名單中的藏品,經新藏品掛牌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後,該藏品可直接進入掛牌託管流程,當託管市值達到交易規則要求即可掛牌上市交易。
第三節 入場登記
第四十條 持有本中心掛牌藏品的交易會員,在本中心發佈託管公告後,可以在託管日前通過書面、郵件、微信或交易客戶端向本中心提出入場登記申請,具體申請方式以託管公告規定為准。書面申請須提交以下檔:《入場登記申請書》、《持有人承諾書》、《委託入場登記協議》、持有人身份證明,如交易會員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鑒定入庫事項,還需遞交《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人與被委託人身份證明;交易客戶端提交申請須確認閱讀、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諾書》的所有條款。通過郵件、微信提交申請的,須在託管日補交上述書面申請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上述申請必須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進入託管流程。交易會員向本中心提交入場登記申請,視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項交易條款和交易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二條 交易會員辦理完託管入庫手續後的,在交易中心官網公佈的支付掛牌費日期內,通過交易客戶端支付掛牌費,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支付掛牌費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應繳掛牌費1%的滯納金。鑒定費現場收取,憑交款憑證進行藏品鑒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入市藏品經專業機構鑒定合格,進入本中心代理銀行託管庫;對經鑒定後不符入庫要求之藏品,由鑒定機構退還掛牌申請人。
第四十四條 交易會員申請掛牌藏品經本中心組織鑒定入庫後,本中心託管中心出具鑒定託管單並於指定時間內將鑒定託管單轉為交易會員的交易帳戶持倉。交易會員在交易客戶端支付完掛牌費後,本中心將交易會員的持倉全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條 交易會員交易帳戶生成掛牌藏品代碼與實際持有數量後,其鑒定託管單持有人聯中所主張的各種權益即轉移到交易會員交易帳戶中,交易會員不得再憑鑒定託管單向第三方鑒定機構、本中心託管部主張任何權益。
第四十六條 交易會員為機構法人的,辦理實物託管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交易會員為自然人的,須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託管流程完成後,本中心將及時發佈藏品託管入庫公告。
第四節 再託管申請
第四十八條 已掛牌藏品在觸及再託管條件時方可再次託管,本中心將依據市場情況在官網發佈再託管公告。
第四十九條 在本中心發佈相關藏品再託管公告時,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委託本中心經紀商或通過交易客戶端向本中心提出再託管申請。申請時須向本中心提交《委託再託管代理協議》、《再託管申請書》及《持有人承諾書》。
第五十條 再託管規則如下:
1)現貨基準價:本中心綜合考慮掛牌藏品品相、鑒定、存儲、託管費用等各種因素後,將依託市場資訊採集員採集每個交易日北京、上海、廣州及專業網站現貨市場報價,並綜合上述現貨市場報價之均價乘以130%作為現貨基準價;
2)風險警示:當掛牌藏品線上5日均價有效超過現貨基準價且超出部分達現貨基準價的100%時,本中心將進行風險警示,發佈風險提示公告;
3)再託管條件一:當掛牌藏品線上5日均價有效超過現貨基準價且超出部分達現貨基準價的150%時,本中心將根據市場交易情況發佈再託管公告,對該掛牌藏品開展再託管業務;
A、該類再託管申請原則上只針對該掛牌藏品線上持有人,並根據再託管總量、總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數量按比例確定再託管數量。根據市場交易情況,本中心有權決定是否面向全體交易會員開展再託管業務,且再託管藏品可考慮對線上持有人進行定向配售或採取多種上市流通方式;
B、再託管藏品總量為該藏品已掛牌總量的30%-50%。持有該掛牌藏品的交易會員可根據該藏品具體的再託管公告進行再託管申報;
C、本中心將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可能對符合條件的藏品開展多次再託管業務,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4)再託管條件二:當交易會員申請對某一掛牌藏品進行再託管申請時,其申請經中心審核後,當超過參與表決的60%流通量的線上持有人同意時,本中心有權根據該藏品的線上交易和相關市場情況決定是否針對該藏品開展再託管業務和確定再託管數量、參與人及上市流通方式等。
第五十一條 本中心掛牌藏品達到以下條件之一時,其線上交易價格已能代表該藏品市場流通價格,該類藏品可不再開展再託管業務:
1) 該掛牌藏品本中心流通量已經達到該藏品總發行量的50%或以上;
2) 該藏品現貨市場流通的實物絕大部分品相已達不到本中心鑒定入庫標準;
3) 經本中心兩次再託管後,該掛牌藏品兩次新增託管總量達不到本中心該掛牌藏品流通量的20%。
第五節 藏品退市
第五十二條 本中心對於不活躍的藏品,或有較大爭議的藏品,將啟動退市流程。
第四章 發行申購
第一節 申購原則(掛牌總則)
第五十三條 進入本中心藏品目錄的新藏品,交易會員可通過系統進行申購。
第五十四條 申購委託在申購日交易時間內可以撤單,其他時間不可以撤單。
第五十五條 交易會員申購前帳戶中需存有足額申購款,以保證申購委託成功。
第五十六條 申購新藏品須全額預繳申購款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抽籤結束後,未中簽申購款及相應申購手續費將退還至交易會員帳戶。
第五十七條 新藏品申購日期以本中心公告為准。
第二節 申購價
第五十八條 申購價即為新藏品掛牌指導價,是指經本中心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掛牌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的新藏品首日掛牌交易指定參考價。
第五十九條 參考價定價根據經紀商推薦掛牌價、專家委員會綜合評估價、專業市場現貨均價綜合考慮制定:
1)經紀商推薦掛牌價:由新藏品掛牌申請人與經紀商協商制定;
2)專家委員會綜合評審價:由專家委員會評審小組依據《專家委員會評審規則》確定該藏品在評審時點可能實現的參考價值;
3)專業市場現貨均價採集於專業交易市場,由本中心特約資訊員按規定申報。新藏品現貨市場均價為發佈該藏品託管公告之前一周現貨市場平均價。
第三節 申購時間
第六十條 交易會員可以於申購日(以下簡稱T日)申購發行的新藏品,申購時間為T日的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第四節 申購流程
第六十一條 交易會員申購(T日):交易會員在申購時間內繳足申購款,進行申購委託,申購委託提交後,申購資金將被凍結。
第六十二條 抽籤(T+1日):本中心根據發行申購公告規定的抽籤規則進行抽籤,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予以解凍。
第六十三條 公佈中簽結果(T+1日):公佈中簽結果。
第六十四條 掛牌交易(T+2日):新藏品掛牌上市交易。
第六十五條 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新藏品申購和配售比例,具體見相關託管和申購公告。
第五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交易時間
第六十六條 本中心交易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出入金及銀商簽約時間為:交易日的9:00-15:30,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間內因故停市,不作順延。
第六十七條 藏品公告另有規定的,交易時間按藏品公告為准。
第六十八條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和發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全部或部分藏品交易時間。
第二節 交易申請
第六十九條 在交易時間內,交易系統接受交易申請,申請當日有效。如果一筆申請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的交易。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交易申請應視為交易會員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託。一旦成交,其對應實物的所有權即歸屬於該筆成交的購買人,該購買人可於本中心託管庫提取該實物。交易申請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並按照本規則確定的方法與對方結算。
第七十一條 交易申請應包括交易品種代碼、名稱、交易數量和交易價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二條 購買申請。當交易會員提交購買申請時,應保證交易帳戶有足夠的資金。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的金額。
第七十三條 轉讓申請。當交易會員提交轉讓申請時,應保證交易帳戶持有足夠數量的交易藏品。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數量的交易藏品。
第七十四條 單筆交易申請最大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中心該藏品市場流通量的1%。根據市場流通量的變化,本中心可適時調整單筆申請最大數量。
第七十五條 本中心對錢幣郵票交易實行價格波動限制,新藏品掛牌交易首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30%,次日起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10%。當日有效價格範圍的計算方法為:當日參照價格×(1±日價格波動幅度)。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根據市場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交易藏品的日價格波動幅度。
第七十六條 開盤價為當日該藏品的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為當日該藏品交易時間內最後三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最後三分鐘無交易的,其收盤價為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七十七條 當日參照價格為該藏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七十八條 在接受交易申請的時間內,未成交申請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中心確認後方為有效。被撤銷和失效的申請,本中心應當在確認後及時解除對交易會員相應的款項或實物的鎖定。
第三節 電子合同
第七十九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價格達成一致,交易合同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其對應實物所有權即發生轉移。
第八十條 系統收到交易申請後,會在第一時間尋找符合相應條件的交易方。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成交,系統會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
第八十一條 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編號、交易品種名稱、藏品代碼、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計價單位、交易時間、交易手續費等。
第八十二條 電子合同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八十三條 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賣方向買方轉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劃轉相對應的資金。
第八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中心研究認定後,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權宣佈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四節 實物提取
第八十五條 實物提取須由本中心交易會員或其委託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辦理。
第八十六條 錢幣郵票實物提取的數量必須是本中心規定的該藏品最低提貨數量的整數倍。
第八十七條 交易會員通過交易客戶端提出實物提取申請:
1)交易會員在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過交易客戶端註冊提貨單,生成提貨單後,交易會員所提貨藏品及其對應數量被鎖定進入待提取狀態;
2)本中心接到交易會員的提貨單,審核並確認後,安排進入提貨流程;
3)交易會員攜提貨單及密碼,至本中心指定提貨地辦理提貨出庫。
第八十八條 交易會員(自然人)辦理實物提取時所需的全套檔: “藏品提貨單”傳真件(或列印件)、交易會員身份證原件與影本。委託他人提貨的,還需提供提貨人身份證原件與影本、經公證處公證的交易會員簽字的代理交收聲明。交易會員(機構)辦理實物提取時所需的全套檔:“藏品提貨單”傳真件(或列印件)、機構營業執照影本(蓋章)、機構實物提取授權委託書(蓋章)、受託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影本。
第八十九條 倉庫辦理提貨的工作時間:指定提貨日的09:45-16:00。
第九十條 本中心不承擔錢幣郵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會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
第九十一條 交易會員提出提貨申請後,進入“藏品提貨單”狀態的錢幣郵票實物將被鎖定,交易會員有權在交易客戶端對該提貨單進行註銷,註銷後該“藏品提貨單”將被取消,其對應的錢幣郵票實物將被解除鎖定。
第九十二條 交易會員提出提貨申請後,若在指定的提貨時間內未辦理實物提取業務,該“藏品提貨單”將作廢。
第九十三條 “藏品提貨單”作廢的,其對應的錢幣郵票實物仍被鎖定,需要交易會員在交易客戶端進行註銷提貨單以解除鎖定。
第九十四條 對於單一交易日提貨數量達到該藏品總託管入庫數量的5%時,本中心將及時發佈藏品出庫公告。
第五節 市場管理
第九十五條 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護交易會員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對特定交易藏品採取臨時停牌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十六條 本中心在交易時間內發佈交易即時行情和相關的行業新聞等輔助資訊。
第九十七條 本中心實行市場資訊員資訊採集制度,實現錢幣郵票交易中心平臺與全國各大錢幣郵票專業市場價格聯動。
第九十八條 本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交易會員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佈風險警示公告、暫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控制風險。
第九十九條 本中心產生的交易資訊歸本中心所有,未經本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第一百條 經本中心許可使用交易資訊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將本中心交易資訊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一百零一條 當出現由於不可抗力或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故障等異常時,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並暫停交易。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由於不可抗力或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故障等對交易會員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會員應注意網路安全防護,定期更改密碼,防止帳號密碼洩露,保證個人資訊安全。 因用戶帳戶丟失或洩露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本中心宣佈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後,將在第一可能的時間內予以公告。由於在市場異常情況下採取相應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百零四條 本中心根據需要有權選擇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並有權要求交易會員配合本中心採取相應措施。因交易會員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本中心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會及時進行公告。
第一百零六條 本交易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中心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准。
第一百零七條 本交易規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一條 為規以下簡範香港環球文化藝術產權交易中心(稱“本中心”)線上交易行為,維護本中心交易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凡參與本中心交易的會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中心交易的所有藏品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所有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中心交易須本著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精神,遵守香港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中心的業務規則。
第二章 市場參與人
第一節 交易會員
第六條 交易會員分自然人交易會員和機構交易會員。
第七條 在本中心進行所有交易的自然人,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
(二)對投資市場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具有一定的市場投資經驗;
(三)對本中心採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瞭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四)有一定的互聯網、電腦操作能力,遵守香港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交易活動;
(五)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機構。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機構,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內外各類正常運營的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法律法規、本中心會員管理規定以及相應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資的情形;
(二)對本中心採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瞭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三)瞭解所有投資風險,已履行完畢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式;
(四)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機構的從業人員,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統,必須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註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必須遵守香港有關法律法規、本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本中心的管理與監督;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本中心的商業聲譽。
第十條 本中心不承擔所有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會員應按照香港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由於會員未依法申報相應稅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本中心概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節 經紀商
第十一條 經紀商是指與本交易中心簽訂《經紀業務委託協議》接受交易中心委託開展掛牌交易經紀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經紀商獲准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業務:
1)發展交易會員;
2)申請新藏品掛牌交易;
3)申請藏品入場登記;
4)申請藏品再託管交易;
5)加入專業委員會;
6)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經紀商在任何情況下不代表本中心。交易會員與經紀商之間的關係為相互自願的合約關係。
第十四條 針對經紀商的不專業行為,交易會員有權向本中心投訴。本中心將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節 會員註冊
第十五條 投資人參與本中心所有交易,須事先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十六條 本中心會員實行實名制。
第十七條 投資人按要求提供會員資格申請材料,並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人所提交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並與本中心書面或線上簽署《交易會員入市協議》、《交易風險提示書》,即正式取得錢幣郵票交易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交易會員簽訂《交易會員入市協議》,即視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會員管理制度等檔的規定,並同意委託本中心代理交易會員所持有的、但未實際交收藏品的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交易會員簽訂《交易風險提示書》,即視為已仔細閱讀風險提示書,並自願承擔交易帶來的風險。
第四節 交易帳戶
第二十條 會員必須在本中心指定的支付通道開設資金帳戶,並開通銀商轉賬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一個會員對應一個交易帳戶。
第二十二條 會員同意本中心按照會員的交易申請和電子合同結算每一筆交易,包括劃撥資金、支付交易費用和調整藏品的持有量。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提供電子版的交易帳戶結算單。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資金可以在交易帳戶和銀行資金帳戶間自由劃撥,費用自理。本中心對於資金劃撥有監管的責任和權利,對於資金監管導致的資金劃撥延遲,會員需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後果。
第五节 會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會員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提供虛假資訊、不及時更新重大變更資訊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可凍結其會員帳戶,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的會員,本中心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許可權、終止會員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式提交司法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會員若對本中心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自收到處理決定後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請復議。對於會員的復議申請,本中心受理並做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藏品
第一節 藏品目錄
第二十八條 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錢幣郵票僅限於下列六個大類:
1.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現代紀念幣;
2.退出流通使用領域的人民幣;
3.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連體鈔、紀念鈔,港澳臺紀念鈔;
4.國家主管部門發行的電話卡、外匯劵等有價憑證;
5.國家郵政及港澳郵政主管部門發行的郵資品;
6.其他有價藏品。
第二十九條 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六大類藏品中會有若干個交易品種,交易品種的全部為藏品目錄。本中心實行掛牌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藏品必須按藏品目錄指定的編號登記後方可交易。
第三十條 每個藏品條目包括交易品種名稱、代碼、交易單位和加價幅度,交易單位如“枚”、“張”、“套”、“版”等。本中心可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和發展需要,調整已交易藏品的交易單位。
第三十一條本中心是發佈和維護交易藏品目錄的唯一機構。
第二節 藏品託管掛牌申請
第三十二條交易會員可以線上提交新藏品掛牌申請,並委託經紀商向本中心提交《委託掛牌代理協議》、《掛牌申請書》、《可行性分析研究報告》、《持有人承諾書》等相關書面檔。
第三十三條 交易會員本中心提交掛牌申請,視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項交易條款和交易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經紀商提供的該藏品《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但不僅限於藏品的合法性、市場規模、市場趨勢、投資價值研究和由專業人員簽發的藏品價值評估報告。《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錢幣郵票投資價值因素進行全面分析,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掛牌實物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三十五條 撰寫《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獨立、審慎、客觀;
2)引用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並須注明來源;
3)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僅供交易會員參考,不能作為本中心對該藏品投資前景的承諾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收到掛牌申請後,將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後統一組織本中心專家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將進入藏品目錄。
第三十八條 藏品目錄中所列藏品的申請人可向本中心提出新藏品掛牌申請,經本中心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後報新藏品掛牌審核小組復審,復審通過的可安排進入掛牌託管流程,當託管市值達到交易規則要求即可掛牌上市交易。
第三十九條 對於本中心公告的公開徵集掛牌藏品名單中的藏品,經新藏品掛牌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後,該藏品可直接進入掛牌託管流程,當託管市值達到交易規則要求即可掛牌上市交易。
第三節 入場登記
第四十條 持有本中心掛牌藏品的交易會員,在本中心發佈託管公告後,可以在託管日前通過書面、郵件、微信或交易客戶端向本中心提出入場登記申請,具體申請方式以託管公告規定為准。書面申請須提交以下檔:《入場登記申請書》、《持有人承諾書》、《委託入場登記協議》、持有人身份證明,如交易會員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鑒定入庫事項,還需遞交《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人與被委託人身份證明;交易客戶端提交申請須確認閱讀、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諾書》的所有條款。通過郵件、微信提交申請的,須在託管日補交上述書面申請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上述申請必須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進入託管流程。交易會員向本中心提交入場登記申請,視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項交易條款和交易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二條 交易會員辦理完託管入庫手續後的,在交易中心官網公佈的支付掛牌費日期內,通過交易客戶端支付掛牌費,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支付掛牌費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應繳掛牌費1%的滯納金。鑒定費現場收取,憑交款憑證進行藏品鑒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入市藏品經專業機構鑒定合格,進入本中心代理銀行託管庫;對經鑒定後不符入庫要求之藏品,由鑒定機構退還掛牌申請人。
第四十四條 交易會員申請掛牌藏品經本中心組織鑒定入庫後,本中心託管中心出具鑒定託管單並於指定時間內將鑒定託管單轉為交易會員的交易帳戶持倉。交易會員在交易客戶端支付完掛牌費後,本中心將交易會員的持倉全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條 交易會員交易帳戶生成掛牌藏品代碼與實際持有數量後,其鑒定託管單持有人聯中所主張的各種權益即轉移到交易會員交易帳戶中,交易會員不得再憑鑒定託管單向第三方鑒定機構、本中心託管部主張任何權益。
第四十六條 交易會員為機構法人的,辦理實物託管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交易會員為自然人的,須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託管流程完成後,本中心將及時發佈藏品託管入庫公告。
第四節 再託管申請
第四十八條 已掛牌藏品在觸及再託管條件時方可再次託管,本中心將依據市場情況在官網發佈再託管公告。
第四十九條 在本中心發佈相關藏品再託管公告時,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委託本中心經紀商或通過交易客戶端向本中心提出再託管申請。申請時須向本中心提交《委託再託管代理協議》、《再託管申請書》及《持有人承諾書》。
第五十條 再託管規則如下:
1)現貨基準價:本中心綜合考慮掛牌藏品品相、鑒定、存儲、託管費用等各種因素後,將依託市場資訊採集員採集每個交易日北京、上海、廣州及專業網站現貨市場報價,並綜合上述現貨市場報價之均價乘以130%作為現貨基準價;
2)風險警示:當掛牌藏品線上5日均價有效超過現貨基準價且超出部分達現貨基準價的100%時,本中心將進行風險警示,發佈風險提示公告;
3)再託管條件一:當掛牌藏品線上5日均價有效超過現貨基準價且超出部分達現貨基準價的150%時,本中心將根據市場交易情況發佈再託管公告,對該掛牌藏品開展再託管業務;
A、該類再託管申請原則上只針對該掛牌藏品線上持有人,並根據再託管總量、總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數量按比例確定再託管數量。根據市場交易情況,本中心有權決定是否面向全體交易會員開展再託管業務,且再託管藏品可考慮對線上持有人進行定向配售或採取多種上市流通方式;
B、再託管藏品總量為該藏品已掛牌總量的30%-50%。持有該掛牌藏品的交易會員可根據該藏品具體的再託管公告進行再託管申報;
C、本中心將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可能對符合條件的藏品開展多次再託管業務,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4)再託管條件二:當交易會員申請對某一掛牌藏品進行再託管申請時,其申請經中心審核後,當超過參與表決的60%流通量的線上持有人同意時,本中心有權根據該藏品的線上交易和相關市場情況決定是否針對該藏品開展再託管業務和確定再託管數量、參與人及上市流通方式等。
第五十一條 本中心掛牌藏品達到以下條件之一時,其線上交易價格已能代表該藏品市場流通價格,該類藏品可不再開展再託管業務:
1) 該掛牌藏品本中心流通量已經達到該藏品總發行量的50%或以上;
2) 該藏品現貨市場流通的實物絕大部分品相已達不到本中心鑒定入庫標準;
3) 經本中心兩次再託管後,該掛牌藏品兩次新增託管總量達不到本中心該掛牌藏品流通量的20%。
第五節 藏品退市
第五十二條 本中心對於不活躍的藏品,或有較大爭議的藏品,將啟動退市流程。
第四章 發行申購
第一節 申購原則(掛牌總則)
第五十三條 進入本中心藏品目錄的新藏品,交易會員可通過系統進行申購。
第五十四條 申購委託在申購日交易時間內可以撤單,其他時間不可以撤單。
第五十五條 交易會員申購前帳戶中需存有足額申購款,以保證申購委託成功。
第五十六條 申購新藏品須全額預繳申購款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抽籤結束後,未中簽申購款及相應申購手續費將退還至交易會員帳戶。
第五十七條 新藏品申購日期以本中心公告為准。
第二節 申購價
第五十八條 申購價即為新藏品掛牌指導價,是指經本中心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掛牌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的新藏品首日掛牌交易指定參考價。
第五十九條 參考價定價根據經紀商推薦掛牌價、專家委員會綜合評估價、專業市場現貨均價綜合考慮制定:
1)經紀商推薦掛牌價:由新藏品掛牌申請人與經紀商協商制定;
2)專家委員會綜合評審價:由專家委員會評審小組依據《專家委員會評審規則》確定該藏品在評審時點可能實現的參考價值;
3)專業市場現貨均價採集於專業交易市場,由本中心特約資訊員按規定申報。新藏品現貨市場均價為發佈該藏品託管公告之前一周現貨市場平均價。
第三節 申購時間
第六十條 交易會員可以於申購日(以下簡稱T日)申購發行的新藏品,申購時間為T日的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第四節 申購流程
第六十一條 交易會員申購(T日):交易會員在申購時間內繳足申購款,進行申購委託,申購委託提交後,申購資金將被凍結。
第六十二條 抽籤(T+1日):本中心根據發行申購公告規定的抽籤規則進行抽籤,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予以解凍。
第六十三條 公佈中簽結果(T+1日):公佈中簽結果。
第六十四條 掛牌交易(T+2日):新藏品掛牌上市交易。
第六十五條 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新藏品申購和配售比例,具體見相關託管和申購公告。
第五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交易時間
第六十六條 本中心交易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出入金及銀商簽約時間為:交易日的9:00-15:30,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間內因故停市,不作順延。
第六十七條 藏品公告另有規定的,交易時間按藏品公告為准。
第六十八條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和發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全部或部分藏品交易時間。
第二節 交易申請
第六十九條 在交易時間內,交易系統接受交易申請,申請當日有效。如果一筆申請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的交易。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交易申請應視為交易會員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託。一旦成交,其對應實物的所有權即歸屬於該筆成交的購買人,該購買人可於本中心託管庫提取該實物。交易申請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並按照本規則確定的方法與對方結算。
第七十一條 交易申請應包括交易品種代碼、名稱、交易數量和交易價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二條 購買申請。當交易會員提交購買申請時,應保證交易帳戶有足夠的資金。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的金額。
第七十三條 轉讓申請。當交易會員提交轉讓申請時,應保證交易帳戶持有足夠數量的交易藏品。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數量的交易藏品。
第七十四條 單筆交易申請最大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中心該藏品市場流通量的1%。根據市場流通量的變化,本中心可適時調整單筆申請最大數量。
第七十五條 本中心對錢幣郵票交易實行價格波動限制,新藏品掛牌交易首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30%,次日起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10%。當日有效價格範圍的計算方法為:當日參照價格×(1±日價格波動幅度)。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根據市場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交易藏品的日價格波動幅度。
第七十六條 開盤價為當日該藏品的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為當日該藏品交易時間內最後三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最後三分鐘無交易的,其收盤價為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七十七條 當日參照價格為該藏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七十八條 在接受交易申請的時間內,未成交申請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中心確認後方為有效。被撤銷和失效的申請,本中心應當在確認後及時解除對交易會員相應的款項或實物的鎖定。
第三節 電子合同
第七十九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價格達成一致,交易合同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其對應實物所有權即發生轉移。
第八十條 系統收到交易申請後,會在第一時間尋找符合相應條件的交易方。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成交,系統會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
第八十一條 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編號、交易品種名稱、藏品代碼、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計價單位、交易時間、交易手續費等。
第八十二條 電子合同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八十三條 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賣方向買方轉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劃轉相對應的資金。
第八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中心研究認定後,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權宣佈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四節 實物提取
第八十五條 實物提取須由本中心交易會員或其委託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辦理。
第八十六條 錢幣郵票實物提取的數量必須是本中心規定的該藏品最低提貨數量的整數倍。
第八十七條 交易會員通過交易客戶端提出實物提取申請:
1)交易會員在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過交易客戶端註冊提貨單,生成提貨單後,交易會員所提貨藏品及其對應數量被鎖定進入待提取狀態;
2)本中心接到交易會員的提貨單,審核並確認後,安排進入提貨流程;
3)交易會員攜提貨單及密碼,至本中心指定提貨地辦理提貨出庫。
第八十八條 交易會員(自然人)辦理實物提取時所需的全套檔: “藏品提貨單”傳真件(或列印件)、交易會員身份證原件與影本。委託他人提貨的,還需提供提貨人身份證原件與影本、經公證處公證的交易會員簽字的代理交收聲明。交易會員(機構)辦理實物提取時所需的全套檔:“藏品提貨單”傳真件(或列印件)、機構營業執照影本(蓋章)、機構實物提取授權委託書(蓋章)、受託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影本。
第八十九條 倉庫辦理提貨的工作時間:指定提貨日的09:45-16:00。
第九十條 本中心不承擔錢幣郵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會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
第九十一條 交易會員提出提貨申請後,進入“藏品提貨單”狀態的錢幣郵票實物將被鎖定,交易會員有權在交易客戶端對該提貨單進行註銷,註銷後該“藏品提貨單”將被取消,其對應的錢幣郵票實物將被解除鎖定。
第九十二條 交易會員提出提貨申請後,若在指定的提貨時間內未辦理實物提取業務,該“藏品提貨單”將作廢。
第九十三條 “藏品提貨單”作廢的,其對應的錢幣郵票實物仍被鎖定,需要交易會員在交易客戶端進行註銷提貨單以解除鎖定。
第九十四條 對於單一交易日提貨數量達到該藏品總託管入庫數量的5%時,本中心將及時發佈藏品出庫公告。
第五節 市場管理
第九十五條 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護交易會員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對特定交易藏品採取臨時停牌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十六條 本中心在交易時間內發佈交易即時行情和相關的行業新聞等輔助資訊。
第九十七條 本中心實行市場資訊員資訊採集制度,實現錢幣郵票交易中心平臺與全國各大錢幣郵票專業市場價格聯動。
第九十八條 本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交易會員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佈風險警示公告、暫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控制風險。
第九十九條 本中心產生的交易資訊歸本中心所有,未經本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第一百條 經本中心許可使用交易資訊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將本中心交易資訊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一百零一條 當出現由於不可抗力或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故障等異常時,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並暫停交易。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由於不可抗力或電腦系統故障、網路故障等對交易會員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會員應注意網路安全防護,定期更改密碼,防止帳號密碼洩露,保證個人資訊安全。 因用戶帳戶丟失或洩露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本中心宣佈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後,將在第一可能的時間內予以公告。由於在市場異常情況下採取相應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百零四條 本中心根據需要有權選擇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並有權要求交易會員配合本中心採取相應措施。因交易會員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本中心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會及時進行公告。
第一百零六條 本交易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中心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准。
第一百零七條 本交易規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黄旭晖- 帖子数 :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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